关于印发《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1-03-16点击数:1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学校就读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复学后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补偿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的年限。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的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缴纳学费后,学费补偿程序按第八条执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复学,已补偿的学费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将收回资金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经费。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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