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0-12-18点击数: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扩招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根据学生困难情况,我校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按照《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嗜好、习惯,无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各学院学生人数、学风建设状况、技能竞赛、贫困学生情况等,进行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领取《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认真、如实地进行填写。

   第九条 各班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推荐名单,通过专题班会通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组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若审核发现与评定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不予补报,指标调剂到其他学院。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评审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积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开展感恩教育,鼓励他们自立自强,奋发向上。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采访等对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生对资助工作有疑问,可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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