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扩招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及学校“三好学生标兵”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技能竞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各学院学生人数、教育教学及管理质量、学风建设状况、技能竞赛等,进行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成绩或参赛获奖情况,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认真、如实地进行填写。
第九条 各班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推荐名单,通过专题班会通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若审核发现与评定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不予补报,指标调剂到其他学院。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评审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积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开展感恩教育,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采访等对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生对资助工作有疑问,可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