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教〔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政策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四)学生入学前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和发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申请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国开行省分行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七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开行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缴费依据复印件。
第九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并为其提供受理证明。
第十条 合同及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及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回执。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贷款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开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进行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国开行省分行按审核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国开行省分行的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第四章 贷款本息回收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国开行省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国开行省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国开行省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按现行政策,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学生,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国开行省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县资助中心向国开行省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按现行政策,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其中,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的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我省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1月20日前,省、市财政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要足额划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开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开行省分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及建立特别救助机制等。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用于学生奖、救、助工作及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工作;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开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商国开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利用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特别救助机制。对于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借款毕业生,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由共同借款人或学生本人向经办机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国开行省分行,高等学校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省、市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及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汇总、审核、业务培训、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考核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负责学生贷款本息回收;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国开行省分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国开行省分行按照本办法精神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财政和教育部门、高校、国开行省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国开行省分行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