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完成正常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生经济条件、求职愿望,由学校组织的一项课余实践活动。通过此项活动,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服务学校、充实自我、锻炼成才。同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帮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实行统一管理,要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要自觉树立自立成才的意识,积极参加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确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勤工助学工作,尽量提供各种机会,扩大勤工助学范围。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先填写申请表,由班主任和所在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登记,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第六条 学生处与有关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按岗位设置和申请学生综合情况安排各岗位勤工助学工作,并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对岗位和勤工助学学生每年视情况调整一次。 学生上岗前,应由用人单位进行培训,主要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的教育。
第七条 接受勤工助学学生的各单位,应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指导学生进行工作,要把勤工助学与管理育人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要加强对学生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反馈到学生处。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工具、设备、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劳保、安全等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九条 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劳动。
第十条 学校内部勤工助学补助,设200元/月、240元/月两个等级。学生处根据岗位性质、学生困难程度和各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按季度将补助发放到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对工作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诚实可信,认真负责的学生,在下一年勤工助学岗位安排中优先考虑,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其责任,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院、班要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