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0-12-18点击数:7

第一章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甘教资助函〔2017〕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认定条件

第三条 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人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学生家庭收支情况,对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贫困学生的比例总体确定在55%左右,各班困难学生的比例由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确定。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五条 认定工作中,重点关注以下条件:

  (一)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

  (二)被当地政府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四)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八)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九)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一)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十二)被确认是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十三)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各学院辅导员,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学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八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请或中途因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集中认定工作结束后递交困难证明材料和延迟申请认定的原因说明,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充认定工作。

  (一)学生申请

录取新生可以使用与录取通知书同时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学生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结束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向本学院办公室领取《调查表》。录取新生和在校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根据需要向本学院办公室领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学生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如实填写《调查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学生应对表中所填个人及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应有随意涂改现象。表中民政部门签章处应有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学校在需要时进行电话沟通与核实。

如果家庭成员有残疾、重病等情况的,应提供残疾证、病历卡、就诊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属于地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的,应提供低保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开学初,学生将《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及其他佐证材料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应提醒需要申请认定的困难学生及时递交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及辅导员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学生的《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纸质材料由各学院负责收齐整理后,按学校要求在相应时间内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复核、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认定资料进行集中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反馈至各学院,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的纸质申请材料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存放保管。

第五章 监督与教育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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